首页
中心介绍
中心日志
资讯传真
论文选萃
学术讲坛
科研诚信专栏
案例评介
学者追踪
法律汇编
中心介绍
中心简介
中心人员
机构设置
南湖快讯
中心成果
司法鉴定
鉴定所简介
执业证书
业务流程
专家团队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中心日志
新闻
公告
关注
资讯传真
国内资讯
域外传真
论文选萃
编辑推荐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著作权研究
商标权研究
专利权研究
其他知识产权研究
学术讲坛
读书时光
案例评介
学者追踪
法律汇编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论文选粹
李明德: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2016-6-17
摘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关系中的权利。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市场关系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并由此而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侵权纠纷中,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涉案作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市场价值,包括潜在的市场价值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至于商标,则应当更多地从商誉的价值,包括恢复商誉所需的努力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甚至比发达国家还完善。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并由此而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市场价值 损害赔偿
来源:《知识产权》2016年第5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考虑到版权问题,此文章全文请参见知网。
责任编辑:石超
相关文章:
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01-12]
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11-26]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省思——以保护对象的属性和利用方式为逻辑起点
[11-26]
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范式
[11-26]
知识产权惩罚性与法定赔偿关系
[07-23]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的构建
[07-01]
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反思与构建
[04-22]
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
[04-22]
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异化与回归
[04-22]
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之变革
[03-24]
鄂ICP备09005423号-2
Copyright? 2004-2010 ipr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