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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晴川: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
2019-8-8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关键词:
地名商标;
其他含义;
描述性标志;
欺骗性;
作者
:谢晴川;南开大学法学院
来源
:《法商研究》2019年01期
声明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以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鉴于版权保护之法律规定,此文章完整内容请参见中国知网。
文章链接: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filename=FSYJ201901016&dbname=CJFDLAST2019&uid=WEEvREcwSlJHSldRa1FhcEE0QVRENFJzUkk4RmJTYzF6L1YyU0Q3clQyND0%3D%249A4hF_YAuvQ5obgVAqNKPCYcEjKensW4ggI8Fm4gTkoUKaID8j8g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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