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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携带权是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创设的个人数据权利。《条例》对数据携带权有着明确的限定和适用条件,其中诸多规定具有创新性。数据携带权是在欧盟的多次删改中最终确立的,其确立有着明确的目标指向,即增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促进公平竞争和数据的自由流通与社会创新。然而,数据携带权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数据携带权确立后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和冲突,使得数据携带权成为一个错误的承诺。数据携带权的这些问题决定了我国目前不宜确立数据携带权,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数据携带权的研究。
作者: 卓力雄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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