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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炳斌: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
2020-4-22
摘要: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
商标侵权;商标性使用;并列的独立要件说;行为人主体标准;边界案件
作者:
吕炳斌(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法学家》2020年第2期“专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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