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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Olsson:知识经济社会里的知识产权
---发明者和创造者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2005-5-25
一、背景
我们在这儿讨论的知识社会是基于知识和信息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总体上或有利于私人经济或有利于社会利益又或者更可能有利于两者的财产。
知识和信息是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和保持与事实和构思有关的精确材料。这将知识产权置于讨论的前沿,并使其比以前更具有争议性,因为这些可能丧失的利益比以前在“旧经济”中更为重要。
这也把接受知识产权的问题带到了前沿。毫无疑问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国与国之间关系以及社会中不同团体(创造者、立法者、消费者和所有立法的实施者)之间的关系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同样,必须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是单纯通过立法行为建立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可能在让社会各阶层接受方面有一些困难。本文中出现的大量案例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这些矛盾。法律问题转变为政治问题,政治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并以此造成了一种全新的景象。
这一部分的主题包含并阐述了所有这些不同的因素。因此包括社会创造力的重要性和与之相关的挑战与基本人权这一论题。我将就我们大家可能面临的挑战谈一些看法。
首先,一个基本的考虑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的法律和政治原理。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原理
很明显,整体的基本原理是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基于这一根本考虑,立法者已经发现了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基本原理。就我理解,它们是:
* 激励社会创造与发明的需要,创造与发明事实上是一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决定因素;
* 保护相当可观的投资的需要,投资对创造和思想作品的传播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复杂的医药成分和药品;
* 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道德权益,以防止他人滥用其创造成果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为社会带来利益。该保护应该导致作品和发明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例如,发明人由于其发明获得了专利保护,作为回报通过登记公开公知于社会。事实上这正是该制度的美妙之处:作为授予的独占权的回报,将发明和创造的成果广泛地传播。这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因为受保护的生产可能成为进一步发明创造工作的基础。
其实,对发明人、作者和其他创造者保护的需要在1966年《联合国宣言》第二十七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表述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该条款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其作为作者从科学、文学或艺术成果的流动中产生的道德和经济利益的保护。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思考必须清楚的最根本的原则,不仅在著作权领域如此,同样也适用于发明人和其他创造者。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为重要的法律和政治目的服务。例如,知识产权在欧盟的带有政治性的日程表上出现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在某些领域如生物技术,版权,外观设计和共同专利制度的问题。对此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当然,其中之一是支持知识产业以增强欧洲工业的竞争力。另一个原因是为拥有近三亿人口的15个成员国提供一个平等的竞技场。
但是,当然该制度下也有一些摩擦,这些摩擦随着知识产权制度重要性的增长而变得越来越受重视。例如,存在利益冲突相互重叠的灰色地带。而且在一些上下文中夸大了某些条款实际应用的效果。此外,有些领域需要订立新的条款,有些领域出现经济权益与道德权益针锋相对的情况。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讨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随着知识产权的扩张,另外一个越来越明显的挑战,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授予独占权并在某些情况下构成垄断,这就使公平竞争成为关注的焦点。
这些摩擦不仅给立法者也给我们所有人-你和我-带来了必须面对的挑战。也给在这个领域运作的政府间组织带来了挑战,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下来,我将就一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三、挑战
近来,全球化及其对国家和国际决策中“公众社会”的影响的问题已经成为前沿的讨论话题。这也与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对政府间组织其中也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影响和作用有关。这些讨论看起来似乎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
其中一个因素与“公众社会”有关,另一个与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有关,以及在此含义下与重要国家团体的影响和缺乏影响有关。例如,据说已经围绕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些争议也有可能发生在其他政府间组织身上并对其决策制定的“合法性”提出挑战。根据这一观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讨论一些涉及人们和团体最切身的根本利益比如传统知识等方面时允许积极广泛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
其他讨论的因素关系到信息时代下世贸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面临的挑战以及这些组织的作用和合法性。上述观点和已经出现的发展都值得认真对待,即使不同意这些批评意见。然而,正像我们关心广泛政治问题那样,看来它们也在恰当地被讨论着。这一讨论应该明显致力于是否需要特殊的行动以迎接未来由上述发展带来的政治和其他方面的挑战。
尽管全球化不可避免,它正在接受挑战,包括全球化对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影响。有人甚至将目前对全球化的负面感受与20世纪50年代环保运动相比较,那时没有人很认真看待这一运动。
正如我们所知,其内在的危险可能是对不顾传统、发展程度,也不管对“公众社会”利益的损害,急切要求各国以更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点进行越来越强烈的抵制。问题是如何处理这一日益滋长的敏感问题以及是否要进行讨论已考虑是否应采取任何措施来面对它。
经过讨论看起来好像主要有两个关心的领域。一个领域包含那些特别具有争议的方面并应考虑如何进展。另一方面包含政府间组织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处理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总体问题时采取的方式。
四、“争议问题”
总体背景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全球化和技术发展的后果得到进一步加强(版权的定义得到延伸,方法和产品专利在一些新的领域成为可能,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保护得到加强,例如计算机软件和非原创的数据库)
本文内在的总体担心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不断增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方面被认为对社会具有反作用力和有害;
* 在有些人看来,知识产权更多的是成为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手段而非(其原本目的)通过获得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作为回报将其智力创造成果公知于社会,以促进创造力的方式。
* 在有些人看来,知识产权更多的是保护生产者而非创造者。
欧盟关于计算机软件能否获得专利的辩论体现了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争议,有人认为对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使其享有版权所不能给予的垄断会阻碍这一领域的发展。
目前较为明确的争议问题主要如下:
* 对某些医药产品的专利保护以及多哈宣言所号召的针对艾滋病、疟疾和一些其它地方疾病的专利药品的有效解决方案;
* 植物新品种保护被认为是侵害了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利益;
* 对(人和其他生物的)基因的专利保护;
* 在高科技领域提供长期的强有力的保护;
* 保护地理标志(对有些国家重要,对有些较为不重要);
* 所谓的文化排外;
* 利用公共资金打击盗版来保护私人利益这一事实;
* 为权利人的利益,建立有效的执法体系所需的投资(比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权利人有时来自世界的其它地区。
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特别强大保护有可能产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业化国家中,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减轻,然而,在其他国家这种方式不总是能起到相同的效果。
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掌握经济政治发展影响的难度,(除了对此方面给予特殊关注以外)目前看起来主要可以适用的救济包括:
* 提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化及其效果;
* 提供实际的建议以支持有关国家在国际活动中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已有的例子是世贸组织成立了中心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纠纷,以及某些国家投入专门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世贸事务)。其它政府间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五、目前处理问题的方法
很自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事务的处理方法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批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必须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政策,以及,从更广的角度看,重视经济公正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后的影响。(例如,欧盟对计算机软件领域有关条款的解释和分解在主要软件业引起争议,但是其目的在于促进竞争)。有时争论必定包含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经济影响的分析以及不同改变方式的影响。
作为一种恰当法律框架建议的基础,有必要进行适宜的技术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内部对通过因特网或其它信息网络传输进行复制的本质和对其的法律处理争论很大而且混沌不清)。
应该重视对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在何种程度下可以恰当的“吸收”新事物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需要,特别是在高科技和生物技术领域。目前的专利和版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延伸覆盖这些新事物,商业秘密法可以处理一些问题,但却有所限制。(这种担心的一个例子就是在世贸组织内部适用的所谓的“无妨碍抱怨”现在也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其可能具有的影响)。这种情况最终可能导致需要考虑在传统的保护制度以外建立新的制度。
需要从一国或一个地区的组织结构的广泛的范畴来理解知识产权并使其适应于当时的环境。法律本身在现存的、特定的环境下存在和运作。以及了解与之相联系的“无妨碍抱怨”的正面和负面影响。
六、结论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有一些批评的言论。不需要对国际论坛中提出的担心忧心忡忡,也不一定赞同其观点。然而,这种讨论将继续下去,了解这些观点并对其进行讨论,以明确何种行动是恰当的才是重要的。
注:
作者为瑞典司法部特别政府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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